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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反賄選(1)雲林縣地檢署林檢察事務官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何小靖    時間: 2013-7-18 16:48
標題: 反賄選(1)雲林縣地檢署林檢察事務官
主持人:蔡鈺鈴(Linggo)
主持時段:咱的厝邊咱的情、神農向前走

反賄選(1)雲林縣地檢署林檢察事務官
2007年12月26日音檔

在這敏感時刻,提醒您 別輕易接受禮物喔

1.買票者處3年以上,10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,  1,000   萬元以下罰金。
2. 賣票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,所收受的賄賂沒收之。
3. 預備買票者處1年有期徒刑,賄款沒收。
4. 對買票當選者可提當選無效訴訟,一次買票判決有罪,終身不得參選。


賄選的主要型態
1. 賣票,即投票受賄罪。
2. 買票,包括對選民的投票行賄罪,及對團體機構的行賄罪。
3. 搓圓仔湯,包括對候選人行賄罪、候選人受賄罪。
4. 包攬賄選罪,係選罷法為防制樁腳包攬賄選而訂定的犯罪型。 

註:完整訪問於FM99.5神農電台「咱的厝邊咱的情」節目中播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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