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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反賄選(3)社團賄選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何小靖    時間: 2013-7-18 16:52
標題: 反賄選(3)社團賄選
主持人:蔡鈺鈴(Linggo)
主持時段:咱的厝邊咱的情、神農向前走

反賄選(3)社團賄選
2008年1月2日音檔

雲林縣地檢署林永生檢察事務官談反賄選

買票18招

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下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,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涉有賄選罪嫌:

1. 提供「走路工」、「茶水費」、「誤餐費」或其他名目之現金、票據、禮券、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。
2. 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,如電鍋、熱水瓶、收音機等。
3.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。
4. 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;或流水席(辦桌)。
5. 提供往返居所地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。
6. 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。
7.捐助名義,提供廟宇、同鄉會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等活動經費。
8. 假借核撥經費名義,提供縣市、鄉鎮或村里等地方政府建設經費。
9. 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,提供獎品。
10.  招待至舞廳、酒廊、歌廳或其他娛樂場所消費。
11.  收購身分證。
12.  免除債務。
13.  代繳稅款或各種違規罰款。
14.  販賣餐券,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。
15. 聚眾賭博,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。
16. 贈送樂透、大樂透、刮刮樂等公益彩券。
17.  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、或良好職位。
18. 行求、期約或交付其他類型賄賂或不正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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