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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國民年金保費 民眾繳的保費其實只有6 成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蔡鈺鈴    時間: 2015-5-20 10:55
標題: 國民年金保費 民眾繳的保費其實只有6 成
國民年金保費,政府幫您分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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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已經由政府補助4成,民眾繳的保費其實只有6
成,但保險權益全部歸被保險人所有喔,繳保費等於是在省錢,
對於經濟有困難的人,是不是能提高保費的補助比率呢?

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年金減免

一、申請條件
(一)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.5倍,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倍者。
(二)全家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,且未超過消費支出1.5倍者。
*101年度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:1倍為18007元,1.5倍為27011元。
*其全家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、一親等內直系血親、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、納稅義務人。(註:已婚者不算公婆,因公婆屬姻親。)

二、申請方式
若被保險人具有上述之條件,應至其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。

三、減免方式
(一)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1.5倍:
1、直轄市:地方補助70%。
2、各縣市:中央補助35%、地方補助35%。
故符合此條件之民眾,僅需負擔保險費389元/月。
(二)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2倍-
1、直轄市:地方補助55%。
2、各縣市:中央補助27.5%、地方補助27.5%。
故符合此條件之民眾,僅需負擔保險費583元/月。
*若證實具有減免資格者,保險費補助將溯自申請當月生效;若喪失資格時,則於次月停止補助。

四、資格再認定
(一)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離該直轄市、縣(市)區域時,得免重新申請。惟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,如發現資格不符者,應自次月起,停止補助保費。
(二)符合所達未達一定標準者,自核定日2年內國保有加、退保之情形,都無須重新申請減免。

五、其他:積欠保費,能否申請
雖積欠國民年金保費,但仍可以提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,但不溯及既往,
故於當月申請通過後,即以當月開始享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減免。

六、應備文件:
1.身分證、印章、全戶戶籍謄本、非同戶籍之父母或子女的戶籍謄本、學生證等。
2.財稅資料由公所查核,不必自行檢附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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